天气渐渐冷起来,泡温泉颇受漳州人的喜爱。但是,温泉不是人人可以泡的,不小心可能酿成悲剧。
这不,11月28日,龙文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原告徐某秀、许某达、许某超、许某望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裕鑫温泉洗浴中心(以下简称裕鑫洗浴中心)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判决裕鑫洗浴中心应赔偿徐某秀、许某达、许某超、许某望231083.3元。
图为芗城城区裕鑫温泉洗浴中心
经龙文区法院审理查明,2018年12月13日8时50分许,76岁的许某添交费进入裕鑫洗浴中心洗浴。许某添在洗浴过程中突发意识不清,由裕鑫洗浴中心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,送诊漳州市中医院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法院审理认为,许某添交费进入裕鑫洗浴中心洗浴,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。该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。裕鑫洗浴中心作为洗浴场所的经营者,对60岁以上老人洗浴的风险应具有预见性。而从裕鑫洗浴中心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,裕鑫洗浴中心在许某添交费时,并未要求许某添出示相关身份证明,亦不能看出其对许某添进行了相应风险提示;其对许某添在洗浴过程中,突发意识不清状况下,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有效措施。许某添经送诊抢救无效死亡,裕鑫洗浴中心对本案损失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。许某添身处高龄,未对自身身体状况尽审慎注意义务,对本案损失亦有责任,徐某秀、许某达、许某超、许某望应承担次要违约责任。
该案判决后,裕鑫洗浴中心不服判决,于12月2日依法提起上诉。
来源:综合闽南日报,海峡导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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